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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257號
原 告 陳富美即碧雲禪寺
訴訟代理人 胡高誠律師
被 告 魏素丹
上原告與被告魏素丹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439,28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2,67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丁文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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