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6,重訴,308,20171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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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30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月霞
林柏江
林彥岑
林彥均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黃月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9 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向第二審法院提起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0月18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06 年10月23日送達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葉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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