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327號
上 訴 人 祐翔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宥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產建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6年10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767萬1836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1萬55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 得 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賴 榮 順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