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41號
原 告 臺中市豐原區公所
法定代理人 唐益滄
訴訟代理人 桑銘忠律師
被 告 善德殯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許文傑
○ 號
被 告 許文賢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慶宗律師
複代理人 吳建寰律師
被 告 寅翔開發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陳篤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涉有犯罪嫌疑,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5年度偵字第29412號案件偵查中,該犯罪嫌疑之確定,涉及共犯人數、情節及原告請求之範圍,經兩造陳明在卷,經核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茲查明該刑事案件偵查業已終結,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29412號不起訴處分書及起訴書在卷可參。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慶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陳采瑜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