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6,重訴,446,201711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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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44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翔明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蔣清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10月5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 億9,908 萬1,50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8 萬2,489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黃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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