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57號
原 告 謝峻少
謝月娥
共同訴訟
代 理 人 許崇賓律師
被 告 林梓榤
訴訟代理人 蔡得謙律師
蔡奕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06年11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調查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定於106年12月18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八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 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采婕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