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6,重訴,65,201705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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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6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詠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瑞柏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4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0,20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彥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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