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6,重訴,682,2017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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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682號
原 告 劉家梅
被 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李立傑法官
葉卉羚書記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查本件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000 元,且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9 月15日以106 年度補字第1649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7,822,000 元,該裁定並已於106 年9 月21日送達原告本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查。

茲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足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葉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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