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6,重訴,711,2017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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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711號
原 告 神坊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生
訴訟代理人 陳士綱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買家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722,68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8,02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美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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