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29號
聲 請 人 紀美蘭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77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11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昇蓉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呂偵光
┌───────────────────────────────────────────────┐
│支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129號 │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暨 負 責 人 │ │ │ (新臺幣) │ │ │
├──┼─────────┼──────────┼──────┼──────┼──────┼──┤
│001 │紀美蘭 │台灣土地銀行沙鹿分行│105年8月5日 │13,700元 │ED0839441 │ │
│ │ │ │ │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