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228號
聲 請 人 葉耀嶺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13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3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葉卉羚
┌──────────────────────────────────────────────┐
│支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228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暨 負 責 人 │ │ │ (新臺幣) │ │ │
├──┼─────────┼─────────┼──────┼──────┼──────┼──┤
│001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西│105年10月12 │622,000元 │PA0984982 │ │
│ │限公司王銘陽 │台中分行 │日 │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