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299號
聲 請 人 陳秋宏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2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4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段奇琬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葉燕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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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29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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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發 票 日 │ 到 期 日 │票 面 金 額 │ 本 票 號 碼│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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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李亮儀 │104年10月10 │104年11月10 │28,000元 │WG4572652 │ │
│ │ │日 │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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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李亮儀 │104年10月10 │104年12月10 │25,000元 │WG4572653 │ │
│ │ │日 │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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