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陸許字第1號
聲 請 人 魏月足
一、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呂東升間聲請准予認可大陸地區民事確定判決,屬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所欲認可之大陸地區裁判內容所載相對人應給付人民幣149萬2454元,折合新臺幣(下同)為652萬2024元(計算式:14924544.370=6522024,依西元2017年04月24日人民幣即期買入匯率計算,元以下四捨五入),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之規定,應徵收聲請費2000元,扣除已繳1000元外,另應補繳聲請費1000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