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7,事聲,60,2018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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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事聲字第60號
異 議 人 陳瑞川
上列抗告人與被告臺中市龍井區老人會間請求確定定訴訟費用額
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年2月23日本院107年度事聲字第252號裁定提出異議,其於民事異議狀中記載表示異議,應認視為提起抗告。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費用未據抗告人繳納。
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施吟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怡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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