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7,亡,11,20180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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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亡字第1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王全友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王全友(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一O五年十一月十四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王全友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王全友(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地:臺中市○區○○路000號)因有下列情事,堪認自民國102年11月14日起即已失蹤:(1)自65年11月11日遷入臺中市○區○○路000號後未再辦理任何戶籍登記,迄今無任何自行遷移戶籍之紀錄。

(2)在臺無親屬,雖具榮民身分,然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中市榮民服務處函覆表示該員於91年間即不知去向,訪視無著,經該處於101年間函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協尋迄今亦無所獲。

(3)無請領新式國民身分證紀錄。

(4)其係於11年6月24日生,至102年11月14日止,年齡已達91歲,經臺中市北區戶政事務所於102年11月17日,向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育才派出所通報王全友為失蹤人口,並經警方受理登記,至今已逾3年,仍未尋獲。

(5)無國民健康保險加保資料。

(6)無入出境紀錄。

(7)無使用臺中市生命禮儀管理所所轄之殯葬設施紀錄。

(8)無請領社會福利補助紀錄。

為此,依法聲請宣告失蹤人王全友死亡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臺中市北區戶政事務所函及所附戶籍登記簿、戶籍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局第二分局函及所附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函、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函、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中市榮民服務處函、臺中市生命禮儀管理所函、臺中市北區區公所函等件為證(附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署106年民參字第7號偵查卷宗)。

綜上事證,自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

四、本件失蹤人於102年11月14日失蹤時,為年滿80歲以上之人,其失蹤期間算至105年11月14日已屆滿3年,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為死亡之宣告,在經公示催告程序申報期間屆滿,仍未據失蹤人陳報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之情形下,自有理由,應予准許,並應以失蹤屆滿3年之日即105年11月14日下午12時,作為確定其死亡之時,爰宣告之。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廖素琪
正本係按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林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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