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7,亡,27,201803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亡字第27號
聲 請 人 黃添濬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黃添財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黃添財(男、民國00年00月0 日生、最後設籍地址:臺中市○○區○○里○○路○段00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103年7月15日下午12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黃添財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 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黃添財於民國96年7 月15日失蹤,迄今生死不明已逾7 年,聲請人為失蹤人之胞弟,前聲請鈞院准以106 年度亡字第48號公示催告。

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爰依法聲請宣告失蹤人死亡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前開事實,有戶籍謄本、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資料、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為證,並據證人黃添成於本院證述屬實。

綜上事證,自堪認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

四、本件失蹤人於96年7月15日失蹤,算至103年7月15日屆滿7年,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為死亡之宣告,在經公示催告程序申報期間屆滿,仍未據失蹤人陳報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之情形下,自有理由,應予准許,並應以失蹤屆滿7 年之日,作為確定其死亡之時,爰宣告之。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郭書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紀俊源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