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7,亡,34,2018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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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亡字第34號
聲 請 人 陳邱志君

關 係 人 李陳幼
關 係 人 陳韻亘
關 係 人 陳春枝
關 係 人 陳足
關 係 人 陳美子
關 係 人 陳智敏
關 係 人 陳邱發
關 係 人 邱建福
關 係 人 陳邱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陳秀琴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陳秀琴(女、民國00年00月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一O五年八月二十一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陳秀琴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關係人均為失蹤人陳秀琴之子女。失蹤人自民國102年8月21日失蹤,迄今已逾3年,生死不明。

聲請人前經鈞院准以106年度亡字第32號裁定公示催告,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

爰依法聲請宣告失蹤人死亡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其上記載發生日期:102年8月21日)、入出國日期證明書為證,復有失蹤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臺中市生命禮儀管理處106年5月25日中市生儀一字第1060003612號函、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06年5月17日健保中字第1064019343號函、臺中市政府社會局106年5月22日中市社助字第1060052962號函及所附領取福利查詢資料、臺中市政府社會局106年9月8日中市社青字第1060096103號函、臺中市大甲區公所106年5月15日甲區社字第1060009475號函、勞保局電子閘門投保資料查詢結果、中華電信資料查詢、查詢失蹤人口、身分不明者資料查詢結果等資料附卷可稽。

綜上事證,自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

四、本件失蹤人於102年8月21日失蹤時,為年滿80歲以上之人,其失蹤期間算至105年8月21日已屆滿3年,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為死亡之宣告,在經公示催告程序申報期間屆滿,仍未據失蹤人陳報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之情形下,自有理由,應予准許,並應以失蹤屆滿3年之日即105年8月21日下午12時,作為確定其死亡之時,爰宣告如主文所示。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廖素琪
正本係按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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