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再易字第10號
再審原告 陳淑芬
再審被告 好運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寶童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
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再審原告係對本院101 年度簡上字第229 號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 萬1,164 元,按再審起訴法院之審級即第二審計算,應徵裁判費2 萬3,923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悌愷
法 官 賴恭利
法 官 廖欣儀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許家豪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