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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再易字第12號
再審原告 范梅德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沈一朋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提起
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
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再審原告訴之聲明為請求廢棄第一
、二審判決不利再審原告的部分,並請求再審被告應給付再審原告新台幣(下同)208,38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08,380元。
而本件再審原告係針對本院106年度簡上字第352號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按再審起訴法院之審級即第二審計算,應徵裁判費為3,31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游文科
法 官 熊祥雲
法 官 林世民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廖于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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