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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再易字第5號
再審原告 洪麗華即烜烜莉承攬工作社
再審被告 李苡瑞即李麗瓊
上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李麗瓊即李苡端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再審原告係針對本院102年度簡上字第422號(第一審案號為101年度沙簡字第381號)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0,000元,按再審起訴法院之審級即第二審計算,應徵裁判費2,985元,爰依首揭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李昇蓉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資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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