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7,勞執,192,2018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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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執字第192號
聲 請 人 陳奎瑀
許瑞龍
楊駿宥
陳俊良
郭清昭
江凱益
李宜叡
林佳和
許民函
王元均
古義德
陳坤泉
林慶昌
蕭寶雍
黃登科
褚凱聖
李博鈺
蔡亞真
羅萍
楊承燁
林英
黃于真
鄭素珍
陳怡伶
張麗麗
邱麗玲
林憶瀞
黃宗彥
黃賢慧
黃美嘉
周子君
江政益
賴玟雅
李秉修
江雅萱
陳慶昌
高蕙婷
相 對 人 饗炫餐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昱廷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107 年5 月4 日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案件調解紀錄(案號:1167H339)調解成立內容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如附表所示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金額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人陳奎瑀之聲請駁回。

如附表所示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給付工資之勞資爭議事件,於民國107 年5 月4 日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為勞資爭議調解,業已調解成立在案,惟相對人未履行調解成立方案第1項所載給付工資義務,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

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駁回其強制執行裁定之聲請:㈠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係使勞資爭議當事人為法律上所禁止之行為。

㈡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與爭議標的顯屬無關或性質不適於強制執行。

㈢依其他法律不得為強制執行。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第60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兩造前因勞資爭議,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於107 年5 月4 日調解成立,其調解成立內容第1項為:「⒈有關勞方請求事項,資方同意於107 年5 月7 日給付107 年3 月及4 月薪資(關於高薏婷部分,給付107 年3月薪資;

勞方張紋綾部分,給付107 年4 月薪資及特別休假折算工資),如資方未於107 年5 月7 日給付,則願意給付資遣費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依勞基法第14條第5款規定),107 年3 月薪資金額詳如附件請求金額明細表,107 年4 月薪資金額詳如資方提供薪資明細表,資方107 年5 月7日同時並將給付收據及107 年4 月勞方等人薪資明細表,傳真至勞工局結案(傳真號碼04-22520417 )。」

,此有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1167H339)在卷可稽。

而查:㈠就107 年3 月薪資部分,有調解成立當時作為附件之請求明細表可參(見本院卷第15頁至第16頁),足認相對人對如附表所示聲請人各負有前開調解成立內容所載如附表所示之金錢給付義務。

是如附表所示聲請人就上述調解成立內容已到期,相對人卻未依調解內容履行其義務,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至聲請人陳奎瑀於107 年3 月工資為「無」,有前開請求明細表可參,此部分聲請自應予駁回。

㈡就107 年4 月薪資部分,依前開調解成立內容,係如資方提供薪資明細表,且資方係應於107 年5 月7 日將該份薪資明細表傳真至勞工局結案。

而經本院於107 年5 月14日向臺中市政府勞工局調閱本件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全卷,其內查無資方提供之107 年4 月薪資表;

另經與臺中市政府勞工局承辦人員確認結果,調解當時確無該份薪資資料,亦有本院電話記錄表1 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7頁)。

從而,堪認於107 年5 月4 日調解成立當時,資方尚未提供107 年4 月薪資明細表,無從認定107 年4 月工資,此部分調解內容顯不明確,性質上不適於強制執行。

㈢至調解成立內容第1項中另載明相對人未於107 年5 月7日給付工資時,則願意給付資遣費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等語,惟聲請人既僅針對給付工資部分聲請強制執行,此部分即無庸審酌,僅此敘明。

㈣綜上,如附表所示聲請人就如附表所示部分調解成立內容已到期,相對人卻未依調解內容履行其義務,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如附表所示聲請人其餘聲請,及聲請人陳奎瑀本件聲請,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60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勞工法庭法 官 段奇琬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葉燕蓉
附表:
┌──┬────┬────────┐
│編號│ 姓  名 │金額(新臺幣元)│
├──┼────┼────────┤
│ 1  │ 許瑞龍 │    58,394      │
├──┼────┼────────┤
│ 2  │ 楊駿宥 │    38,715      │
├──┼────┼────────┤
│ 3  │ 陳俊良 │    38,661      │
├──┼────┼────────┤
│ 4  │ 郭清昭 │    28,779      │
├──┼────┼────────┤
│ 5  │ 江凱益 │    28,990      │
├──┼────┼────────┤
│ 6  │ 李宜叡 │    57,750      │
├──┼────┼────────┤
│ 7  │ 林佳和 │    24,394      │
├──┼────┼────────┤
│ 8  │ 許民函 │    46,394      │
├──┼────┼────────┤
│ 9  │ 王元均 │    31,726      │
├──┼────┼────────┤
│ 10 │ 古義德 │    58,394      │
├──┼────┼────────┤
│ 11 │ 陳坤泉 │    47,106      │
├──┼────┼────────┤
│ 12 │ 林慶昌 │    28,990      │
├──┼────┼────────┤
│ 13 │ 蕭寶雍 │    43,460      │
├──┼────┼────────┤
│ 14 │ 黃登科 │    17,750      │
├──┼────┼────────┤
│ 15 │ 褚凱聖 │    43,460      │
├──┼────┼────────┤
│ 16 │ 李博鈺 │    16,521      │
├──┼────┼────────┤
│ 17 │ 蔡亞真 │    43,460      │
├──┼────┼────────┤
│ 18 │ 羅萍   │    33,300      │
├──┼────┼────────┤
│ 19 │ 楊承燁 │    27,831      │
├──┼────┼────────┤
│ 20 │ 林英   │    28,180      │
├──┼────┼────────┤
│ 21 │ 黃于真 │    27,033      │
├──┼────┼────────┤
│ 22 │ 鄭素珍 │    24,158      │
├──┼────┼────────┤
│ 23 │ 陳怡伶 │    27,033      │
├──┼────┼────────┤
│ 24 │ 張麗麗 │    27,033      │
├──┼────┼────────┤
│ 25 │ 邱麗玲 │    27,033      │
├──┼────┼────────┤
│ 26 │ 林憶瀞 │    25,116      │
├──┼────┼────────┤
│ 27 │ 黃宗彥 │    22,033      │
├──┼────┼────────┤
│ 28 │ 黃賢慧 │    27,033      │
├──┼────┼────────┤
│ 29 │ 黃美嘉 │     6,387      │
├──┼────┼────────┤
│ 30 │ 周子君 │    11,807      │
├──┼────┼────────┤
│ 31 │ 江政益 │    10,097      │
├──┼────┼────────┤
│ 32 │ 賴玟雅 │    11,177      │
├──┼────┼────────┤
│ 33 │ 李秉修 │    27,033      │
├──┼────┼────────┤
│ 34 │ 江雅萱 │    17,359      │
├──┼────┼────────┤
│ 35 │ 陳慶昌 │    14,540      │
├──┼────┼────────┤
│ 36 │ 高薏婷 │    27,03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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