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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執字第195號
聲 請 人 鄭文隆
相 對 人 強訊郵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宋志文
余家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5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當事人欄關於相對人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余卉卉」及其住址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1211號民事判決已確認相對人與余卉卉間清算人委任關係不存在確定),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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