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7,勞執,198,20180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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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執字第198號
聲 請 人 林亭如
相 對 人 亞洲時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朝翔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二十二日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3238H908)調解成立內容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工資新臺幣伍萬零貳佰陸拾肆元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關於積欠工資之勞資爭議,於民國107 年1 月22日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為勞資爭議調解成立在案,此有該次勞資爭議調解會議紀錄為證。

詎相對人未履行調解結果所載之義務,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

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積欠工資之勞資爭議,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於107 年1 月22日調解成立,其調解成立內容為:「有關勞方等10人請求項目及金額,勞資雙方同意依資方同意給付之金額明細表分6 期給付和解(資方給付個人金額詳如資方同意給付金額明細表),雙方同意資方於107 年2 月起至107 年7 月於每月10日以前給付勞方上開金額,若有一期未如期給付,視為全部到期」,而依資方同意給付表編號2 所載,相對人係積欠聲請人工資新臺幣101,132 元,此有聲請人提出之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3238H908)、資方同意給付表各1 份在卷可稽,足認相對人對聲請人負有上開調解成立內容所載之金錢給付義務。

又相對人於107 年2 月至4 月間,分3 期給付共計50,868元後,迄未給付剩餘50,264元款項(計算式:101132-50868=50264)乙節,亦據聲請人陳明在卷(見本院卷第10頁反面),並提出存摺內頁交易明細影本(見本院卷第11至12頁)為憑。

是聲請人以相對人未履行上開50,264元金錢給付義務,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2項,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凡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于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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