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7,勞執,199,201806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執字第199號
聲 請 人 江蕙珊
相 對 人 亞洲時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朝翔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107年1月22日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3238H908)所載:資方(即相對人)同意給付勞方(即江蕙珊)新臺幣二十四萬七千七百四十七元之調解成立內容,於新臺幣十二萬三千八百七十三元之範圍內,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一千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

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事件,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為勞資爭議調解,就工資、代墊款及資遣費部分,於民國107年1月22日調解成立,調解內容係相對人同意給付勞方新臺幣(下同)247,747元,於107年2月至107年7月止起,於每月10日分6期給付,如有1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

惟相對人迄今僅給付3期,其餘自第4期起,即未依調解成立結果履行其債務,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等語。

三、查兩造前因勞資爭議,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進行調解,於107年1月22日調解成立內容如上,有聲請人提出之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3238H908)在卷可稽。

聲請人就相對人未履行之部分,聲請本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8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李 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張捷菡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