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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執字第210號
聲 請 人 呂美月
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之事實及理由。
二、提出相對人台中空廚股份有限公司台中永春店未依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履行義務之證明文件。
三、釋明請求金額新台幣81,531元之依據及計算方式。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8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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