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7,勞執,212,201806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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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執字第212號
聲 請 人 林素娟
相 對 人 台中空廚股份有限公司台中永春店
法定代理人 江淑芬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十五日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成立內容關於:相對人同意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三十日給付聲請人積欠工資、資遣費、預告工資合計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捌佰零參元之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

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積欠聲請人工資,業於民國106 年9月15日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成立,惟相對人僅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予聲請人,而未依調解成立內容給付工資,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查兩造前因勞資爭議,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於106 年9 月15日調解成立,其調解成立內容為:有關勞方等35人(表二)請求事項,資方(如表二對造人欄位)於106 年9 月30日給付(即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積欠工資、資遣費、預告工資合計新臺幣14萬9,803 元),非自願離職證明(離職日期:106 年9 月20日)於106 年9 月20日至福野婚宴館領取等情,此有聲請人提出之臺中市政府勞工局106 年9 月28日中市勞資字第1060052919號函及勞資爭議調解記錄在卷可稽,足認相對人對聲請人負有前開調解成立內容所載之金錢給付義務。

是聲請人以相對人未履行該金錢給付義務,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2項,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廖欣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家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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