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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執字第221號
聲 請 人 林君翰
代 理 人 陳丞賦
相 對 人 台中空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淑芬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十五日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2394H687)調解成立內容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工資新臺幣柒萬貳仟伍佰玖拾伍元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關於積欠勞工薪資之勞資爭議,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為勞資爭議調解,而調解成立在案;
詎相對人未履行調解結果所載資方同意於106 年9 月30日給付勞工薪資之義務,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
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按聲請人係相對人台中公益店之員工,因相對人並未成立分公司,此有卷附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列印資料在卷可憑,是相對人台中公益店並不具法人格,亦非非法人團體,故前揭調解會議紀錄係誤列相對人台中公益店為當事人,仍應以相對人為當事人)間,前因積欠工資之勞資爭議,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於106 年9 月15日調解成立,其調解成立內容為:「有關勞方等35 人(表二)請求事項,資方同意於106年9 月30日給付」,而依表二之勞工名冊及請求金額明細表編號32所載,相對人係積欠聲請人工資72,595元,此有聲請人提出之臺中市政府勞工局106 年9 月15日中市勞資字第1060052919號函、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2394H687)、上開勞工名冊及請求金額明細表各1 份在卷可稽,足認相對人對聲請人負有上開調解成立內容所載之金錢給付義務。
是聲請人以相對人未履行該金錢給付義務,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2項,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7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許國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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