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7,勞執,225,201806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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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執字第225號
聲 請 人 李泊諺
代 理 人 陳丞賦
相 對 人 台中空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淑芬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十五日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2394H687)調解結果,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工資、資遣費、預告工資合計新臺幣肆萬捌仟陸佰壹拾參元,並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三十日給付聲請人之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人原誤列台中空廚股份有限公司台中永春店為相對人,嗣已具狀更正為台中空廚股份有限公司,先予敘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之勞資爭議,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於民國106年9月15日調解成立,詎相對人未依調解結果於同月30日給付欠薪,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

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四、經查,兩造前因勞資爭議,由臺中市政府勞工局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於106年9月15日調解成立,調解結果為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工資、資遣費及預告工資合計新臺幣4萬8613元,並於106年9月30日給付聲請人,有聲請人提出之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記錄(案號:2394H687)及附表可稽,足認相對人對聲請人負有上開調解結果所載之給付義務。

茲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調解結果履行其義務,據以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五、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洪瑞隆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小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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