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7,勞執,231,2018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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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執字第231號
聲 請 人 廖鴻明
相 對 人 國都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營炫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107年6月8日社團法人臺中市(縣)勞資關係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1564B184)調解成立內容所載:資方應給付金額廖鴻明薪資(107年4月、5月)計74,000元(尚未扣除勞健保自負額)、續假(積假)63天77,700元、特休假4天4,933元,計156,633元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關於給付工資之勞資爭議事件,於民國107年6月8日經社團法人臺中市(縣)勞資關係協會為勞資爭議調解,而調解成立在案,惟相對人並未履行調解結果所載內容,爰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

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兩造因勞資爭議,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委託社團法人臺中市(縣)勞資關係協會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於107年6月8日調解成立:資方應給付金額廖鴻明薪資(107年4月、5月)計74,000元(尚未扣除勞健保自負額)、續假(積假)63天77,700元、特休假4天4,933元,計156,633元。

資方分2期給付金額,107年6月18日給付廖鴻明78,317元、107年7月20日廖鴻明78,317元,將金額匯入勞方原領薪資帳戶,資方如有一期未付視同全部到期之內容,業據聲請人提出社團法人臺中市(縣)勞資關係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15 64B184)為證,足認相對人對聲請人負有前開調解成立內容所載之金錢給付義務。

從而,聲請人以相對人未履行該金錢給付義務,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2項,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林慶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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