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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執字第233號
聲 請 人 王鳳瑤
林伯緣
相 對 人 景澤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惠景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107年6月13日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1402F43)所載:資方景澤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於民國107年6月19日給付勞方王鳳瑤新台幣56,662元、給付勞方林伯緣新台幣58,205元之調解成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
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事件,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為勞資爭議調解,於民國107年6月13日調解成立,調解內容係資方景澤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同意給付勞方王鳳瑤107年2月、3月工資新台幣(下同)41,333元、10日預告工資8,267元及資遣費7,062元,共計56,662元。
資方景澤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並同意於107年6月19日給付勞方林伯緣107年2月、3月工資41,667元、10日預告工資9,000元及資遣費7,538元,共計58,205元。
惟相對人迄今未依調解成立結果履行其債務,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等語。
三、查兩造前因勞資爭議,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於107年6月13日調解成立內容如上,有聲請人提出之臺中市政府勞工局107年6月26日中市勞資字第1070028491號函附之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1402F43)在卷可稽。
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羅智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相對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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