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7,勞訴,104,2018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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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104號
原 告 鄧正民
被 告 亞東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啟正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9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5,651元,並載明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此裁定已於107年5月14日送達於原告,此有本院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結果在卷可憑,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舜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國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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