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7,勞訴,24,201807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24號
原 告 方緯杰
黃豑儀
謝燕惠
上三人共同 陳佳伶律師
訴訟代理人
被 告 中華聯合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龍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9月21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瑞隆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王小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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