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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原訴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全航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秋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女(代號3488-105609 )、乙女(代號3488-105609A)、丙男(代號3488-105609B)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5 月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9 萬9,546 元(399,546 +350,000 +350,000 =1,099,546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7,83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許家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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