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7,司,20,201806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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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字第20號
聲 請 人 李芳美
甲富工業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甲富工業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國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黃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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