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7,司,29,201806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字第29號
聲 請 人 林玉潔
相 對 人 鼎益盛數位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玉潔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解散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程序費用,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標的價額依相對人公司資本總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應徵程序費用2,000元。
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慧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玉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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