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7,司促,10402,201805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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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0402號
債 權 人 張勝東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國磊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國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吳勝基、吳盈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查報債務人吳勝基、吳盈之年籍、住居所資料,並請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提出票號JA6729968號(票面金額30萬元)、JA6729960號(票面金額60萬元)、JA6729961號(票面金額50萬元)之支票正反面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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