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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0909號
債 權 人 鄧淑玲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張鄧連枝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聲請人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倘其聲請意旨有不明瞭或不完足之處,法院得命聲請人以書面說明或補充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備時,得以其聲請不合法裁定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121條及第513條第1項規定明之。
次按債權人就核發支付命令之請求,應釋明之。
所謂釋明者,指當事人提出法院得即時調查,而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而言。
是法院審酌應否核發支付命令時,僅專就債權人提出之證據為之,如債權人並未提出證據,或僅依債權人所提出之證據,仍難信其主張為真時,法院即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
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84條、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張鄧連枝發支付命令,惟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尚有不足,且提出稅單之納稅義務人及所有權人均為第三人張綉鳳,經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3日以裁定命債權人於5日內補正:詳述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為何,及提出債權人得為本件請求之釋明文件,該裁定已於同月9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顯未盡釋明之責,依前開說明,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賴亮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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