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7,司促,11874,201806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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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1874號
異 議 人
即 債務人 陳淑樺
上異議人即債務人因債權人浩晶光電有限公司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如該支付命令係由司法事務官所核發者,該異議亦應由司法事務官駁回之。

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但書、第518條規定即明。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14日所核發之支付命令,業於107年5月17日寄存於異議人住所地「臺中市○○區○○路000巷0弄00號」所在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成功派出所以為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是上開支付命令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2項關於寄存送達之規定,至遲於107年5月27日即已發生送達效力,而異議人之住所係在臺中市大里區,應加計3日之在途期間,則其異議期間算至107年6月19日已屆滿20日,惟異議人於107年6月20日始向本院提起異議,顯已逾20日之不變期間,聲明異議自屬不合法,依前開說明,其異議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賴亮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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