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7,司促,1313,201802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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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313號
債 權 人 彭貴棟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張慶宗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15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提出合夥相關之釋明資料?㈡提出債務人積欠$269472項目明細之釋明資料?㈢請求金額之計算式?此項裁定已於107年1月18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賴亮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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