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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3237號
異 議 人 徐霈菱
上列異議人因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核發支付命
令事件,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8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29日就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據卷內送達證書所載,係於107年5月31日送達正本於異議人之戶籍地址並經社區管理員簽收,本件異議期間應自107年5月31日起算20日,而於107年6月20日屆滿,而債務人遲至107年6月21日始向本院提出異議,已逾20日之不變期間,揆諸上開說明,應予駁回異議。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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