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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3261號
債 權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 務 人 許崇賓律師即杜巖豐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杜巖豐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肆萬捌仟貳佰叁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一○一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九期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子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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