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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3599號
債 權 人 社團法人彰化律師公會
法定代理人 邱垂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魏克仁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確認請求金額7,800元是否有誤?(因與所附證物彰化律師公會函債務人欠101年1月至102年2月常年會費9,800元不一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王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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