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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4599號
債 權 人 群媄裝潢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庭萱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蔡小姐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債權人以債務人積欠裝修工程貨款新臺幣20,564元,屢經催索均置之不理,為此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等語,惟查,依債權人所提出之卷證資料所示欠缺債務人之姓名及住所,經本院定期命債權人補正,迄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故債權人請求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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