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7,司促,14749,201807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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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4749號
債 權 人 高鼎全球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富傢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胡強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五百元,此為必備之程式;

未繳足裁判費,經定期間而未補繳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即明。

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第513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且債權人業經解散,進入清算程序,經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13日裁定命債權人於5日內補正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及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檢附其『解散前』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7年6月19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蔡柏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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