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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5170號
債 權 人 臺中市神岡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王錦川
債 務 人 林萬福
債 務 人 林孟樺
一、㈠債務人林萬福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伍仟零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若對債務人林萬福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林孟樺負清償之責任。
㈡債務人林萬福、林孟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債務人林萬福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二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㈣債務人林萬福、林孟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柏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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