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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673號
債 權 人 黃傳灝
債 務 人 黃慶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 107年度司促字第1673號 │├──┬────────────┬───────────┬───────────┬───────────┤│編號│ 發 票 日 │ 金 額 │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 │ 支 票 號 碼 ││ │ │ 新 臺 幣 │ │ │├──┼────────────┼───────────┼───────────┼───────────┤│001 │71年1月11日 │20,000元 │71年2月16日 │ID137308 │├──┼────────────┼───────────┼───────────┼───────────┤│002 │71年1月18日 │50,000元 │71年8月28日 │AB028887 │├──┼────────────┼───────────┼───────────┼───────────┤│003 │71年2月7日 │50,000元 │71年8月28日 │AB077689 │├──┼────────────┼───────────┼───────────┼───────────┤│004 │71年3月7日 │20,000元 │71年8月28日 │ID137310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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