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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882號
債 權 人 周銘忠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周博軒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22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提出債務人侵害債權人石岡區新廣興段774地號土地之法定空地比之原因事實及該地經解除套繪之相關釋明文件?㈡提出債務人因侵權所失利益、期待利益及信賴利益等共計800萬元之計算式?㈢請求之釋明?此項裁定已於107年1月25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賴亮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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