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7,司促,1940,201802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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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940號
債 權 人 黃瓊慧
債 務 人 有羽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忠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伍仟伍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

易言之,未於票據上簽名之人,自無需負票據責任。

此觀票據法第5條第1項規定即明。

次按公司為法人組織,其對外之法律行為應由有行為能力之自然人代表為之,如票據上發票人欄除公司之印文外,其後尚有公司代表人加蓋之私章,依一般社會通念,僅表明該代表人代表公司為發票行為,尚難謂該代表人有共同發票之意思。

經查,債權人提出之支票,自支票上全體蓋章形式及一般社會通念以觀,應認票上郭忠政之蓋章,係代有羽工程有限公司發票,而非與有羽工程有限公司共同發票,郭忠政既非前述支票之發票人,依法亦不須對前述支票負票據責任。

是本件自債權人聲請之意旨以觀,其就系爭支票對債務人郭忠政之請求,為無理由,其該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柏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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