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7,司促,2123,20180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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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123號
債 權 人 江世宏
債 務 人 廖峰熏即尚展商行
債 務 人 哥德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哲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佰零伍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07年度司促字第2123號│├──┬────────────┬───────────┬───────────┬───────────┤│編號│ 發 票 日 │ 金 額 │提示日 即 利 息 起算日│ 支 票 號 碼 ││ │ │ 新 臺 幣 │ │ │├──┼────────────┼───────────┼───────────┼───────────┤│001 │106年10月16日 │2,000,000元 │106年10月16日 │AD9885731 │├──┼────────────┼───────────┼───────────┼───────────┤│002 │106年11月5日 │1,050,000元 │106年11月6日 │HH0061566 │├──┼────────────┼───────────┼───────────┼───────────┤│003 │106年11月30日 │2,000,000元 │106年11月30日 │AD9885730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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