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7,司促,2160,201802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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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16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廖如芬
債 務 人 賴雅惠

一、㈠債務人廖如芬、賴雅惠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玖仟叁佰貳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㈡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人之權利能力,終於死亡;

有權利能力者,始有當事人能力,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原告之訴,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文。

再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同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查本件債務人廖大平已於本件聲請前即民國106年11月10日死亡,此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而債務人死亡,已無權利能力及當事人能力,屬無法補正事項,債權人對已死亡之人聲請准許核發支付命令,其聲請即非適法,應予駁回。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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